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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理论研究——信托

2023-07-31 21:59:27 来源: 财经新闻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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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理论研究kjk财经新闻网

(一)企业破产重整的一般理论kjk财经新闻网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内涵和历史背景kjk财经新闻网

破产重整制度是针对已经陷入破产但仍有复苏希望的企业的制度。 通过各利益相关者的协商,企业得以维持运营,并相应调整债务和股权,最终获得新生。 重整与破产清算不同,破产清算只是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从而使债务人退出市场。 也与和解不同,和解仅对债务关系进行负向调整,不涉及企业的资产和业务重组。 重组制度是债务清偿和企业救助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调整债务关系、实施重整措施,不仅消除破产原因,避免企业倒闭,而且使债权人能够分享企业经营成功的利益。 同时,可以防止企业破产(连锁破产、员工失业、社会不稳定等)对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害,可以说是一举多得。kjk财经新闻网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和确立有其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 19世纪中叶,美国铁路建设进入大发展时期,铁路公司以债券为融资手段筹集大量长期资金。 铁路企业的运营需要支付高昂的固定成本。 即使没有火车运行,债券利息和铁路维护也需要巨额开支。 此外,由于缺乏协调机制,铁路企业陷入恶性竞争。 许多公司并不关心成本。 价格战导致经营陷入困境。 19世纪下半叶,许多铁路公司开始倒闭。kjk财经新闻网

如果按照传统的破产路径,这些铁路公司的命运将是被清算、退出。 但一方面,铁路公司虽然是私营企业,但铁路是国民经济的重大基础设施,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 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因此,在铁路公司破产问题上,美国社会已形成广泛共识,即铁路公司需要救助而不是清算。 20世纪30年代,美国在破产制度中确立了重整作为预防破产的重要手段,并在1978年《破产改革法案》中全面、系统地提出。kjk财经新闻网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kjk财经新闻网

破产重整制度的提出源于这样的想法:通过债务重组让陷入困境的企业得以生存并继续经营所产生的价值将高于通过破产清算直接关闭企业所产生的价值,即生存率。企业的灭亡,总比企业的灭亡要好。 更有价值。 如果拯救企业的净收益(总收益减去产生的成本)超过清算的净收益,那么拯救企业是值得的。kjk财经新闻网

在计算救助困境企业带来的效益时,不仅要考虑债务人自身的经营收入,还要考虑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更要考虑全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这就是“社会利润最大化”的观点。 这个概念来源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该理论的倡导者认为,企业尤其是大型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外部性,追求利润最大化不能作为唯一目标。 企业还应承担维护和促进公众利益的责任。 大型企业破产清算将对企业本身、股东、债权人、员工、上下游企业、消费者(尤其是大规模侵权案件)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此时,试图维持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实现对债权人更大程度的偿还、保住就业岗位、稳定交易链、保护消费者权益、为股东提供更多回报就成为立法者关心的问题。kjk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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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kjk财经新闻网

既然重组困境企业比清算关闭更有价值,如果各方对此达成共识,为什么这种安排不能完全交由各方协商决定呢? 对此的常见解释是由于“坚持”困境。 重组协议需要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这意味着各方对重组协议的最终批准都拥有否决权。 由于重整协议对非签署方不具有约束力,即使债务人与部分债权人达成了重整共识,持异议的债权人也可以完全无视相关协议,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全额清偿。 因此,各方都会期望,只要坚持自己的利益,谈判对手最终会为该计划的通过做出让步。 但如果谈判中的每个主体都有这样的期望,即使债务重组计划在经济上可行,该计划仍然会失败。 对此,重整制度需要禁止持异议的债权人单独向债务人追偿,并要求所有债权人都受到重整计划的约束。kjk财经新闻网

与此相关,庭外重整也可能面临担保债权人困境的问题。 由于重组周期往往较长,且重组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债权人对重组成功的概率也可能有不同的估计。 经过计算,有担保债权人可能会认为重整成功的预期回报较低,此时债权人会选择拒绝接受庭外重整方案。 这些担保财产可能是维持债务人持续经营所必需的。 对此,有必要利用重整制度来中止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的行使。kjk财经新闻网

四、破产重整制度的局限性kjk财经新闻网

即使在美国,《破产法》第11章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在提出后也遭遇了巨大争议。 批评者认为该制度应该改革甚至完全废除。kjk财经新闻网

破产重整制度面临的首要困难是制度实施成本高昂。 一方面,重组方案的制定本身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这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公平性,重整制度设计了复杂繁琐的投票程序、审议程序和批准程序等,导致程序成本高昂。kjk财经新闻网

第二个争议是价值取向问题。 重组制度被认为对债务人保护过度。 当重整失败时,对于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面临的后果与一开始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相同,但经过漫长的重整程序后,债权人很可能获得比其更高的清偿金额。原来的。 直接清算要低得多。 因此,债权人被认为是重组制度中唯一面临风险的各方。 为此,美国于2005年修改了破产法,纠正对债务人的过度保护,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但由于重整程序成本增加,债务人选择尽可能避免适用重整制度。 据统计,美国每年有超过50万家企业破产,但选择使用重组制度的企业却不足1万家。kjk财经新闻网

此外,还存在激励不当的问题。 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由于进入重整程序后仍然可以保留工作岗位,即使企业没有重生的希望,管理层也有足够的动力选择申请重整程序。 这种设计会导致没有残值的企业管理层会尽力让债权人相信其管理的企业未来仍有良好的生存和经营前景,以避免失业; 而那些拥有实际残值的企业,为了在与债权人的谈判中取得优势,为公司(最终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管理层往往会对公司的未来前景描绘出一幅黯淡的图景。 这种“混合均衡”的局面将导致债权人和法院难以甄别哪些企业是真正可以救助的。 从美国的实践来看,每年运用破产重整制度的企业不到一万家,真正能够重整成功的只有极少数。 因此,破产重整制度的“筛选失灵”是否导致了困境企业的市场出清延迟,成为学术界的质疑点之一。kjk财经新闻网

(二)信托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制度基础kjk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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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具有相同的理念和运行机制,这是信托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基础。 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是让陷入困境的企业逐步恢复运营、获得重生。 其所依托的机制是通过调整困境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企业经营权、财产权等方面形成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构建困境企业持续经营的有效机制。企业,消除破产因素,创造更大的经济。 效益和社会价值,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共赢。 在信托制度中,通过对委托人的财产建立信托,创造出一种新型的财产关系。 信托财产权的归属,以及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和义务,与信托成立前的法律属性有所不同,形成了新的信托财产管理制度、受托人制度、受益人制度。 在信托关系中,不仅有管理权、财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重新配置,还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障机制,以及信托利益分配的灵活设计机制。 信托与破产重整制度相结合,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功能,合理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关系,克服破产重整制度的“筛选失灵”问题。 ,并在破产重整中赋予更大的制度价值。kjk财经新闻网

1.风险隔离功能kjk财经新闻网

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将与委托人的责任财产分离,独立于委托人的非信托财产以及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 信托财产仅以信托目的为目的而存在,本质上不属于信托当事人或任何第三方。kjk财经新闻网

在破产重整实践中,一些大型企业存在部分资产纠纷未解决的情况。 如果在重整程序中处理此类资产,不仅可能使重整程序拖延,而且会影响被重组企业的正常经营。 此外,可能存在某些类型的资产,债务人和重整投资者对其是否为核心资产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 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不利于引入重组投资者。 对于上述资产,可以选择设立信托,将其与重组企业分离。 信托设立后,该等资产将不再是被改组企业的财产,与被改组企业的财产有效分离,企业未来的经营不会进一步受到影响。 纳入信托后,受托人将在信托流程中办理,有望有效提高重组流程的处理效率,增强企业对重组投资者的吸引力。kjk财经新闻网

2、长期管理功能kjk财经新闻网

信托成立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原则上不会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缺席而直接终止,信托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信托,这样可以保证信托的目的不被他人干扰。这样的因素并成功实现了。 尤其是其他利益信托结构,更清晰地体现了信托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的重要特征。 信任关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其擅长处理那些需要长期管理的事务。kjk财经新闻网

信托机制中,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经营管理方的利益能够实现破产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管理的利益最大化,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内部人控制、短期利益等弊端。 - 长期效应。 在一些企业破产重整的场景中,还需要对财产的使用进行长期规划。 例如,对于因大规模侵权事件而进入破产重整的公司来说,除了解决当前的受害人赔偿问题外,未来仍将面临众多潜在受害人的追索。 该程序几乎无法执行,公司获救的希望也十分渺茫。 对此,美国的普遍做法是在重整计划中设立大规模侵权赔偿信托,信任未来现金流能够满足未来受害者的赔偿诉求,从制度上保证重整后的公司能够摆脱困境。减轻诉讼负担,轻松上阵。 如果没有信托长期稳定的管理优势,这种安排的目的就很难实现。kjk财经新闻网

3、权限转换功能kjk财经新闻网

(一)管理决策职能转变。 在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公司的责任财产会同时出现多个债权人。 在讨论财产处置方式、处置进度等事项时,不同权利人很难根据自身利益提出方案,实现企业资产整体价值最大化。 价值。 信托制度可以将多种不同类型的债权人转化为信托受益人,由受托人统一协调信托事务。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和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可以凌驾于受益人的个人利益之上。 ,从信托财产价值最大化(全体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从而实现权利主体的简单化,有望克服信托财产中的一致同意问题。多数人的谈判。kjk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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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形式的转变。 法律可能对某类财产或权利人的数量或资格进行严格限制,阻碍重整目的的实现。 此时,委托人将此类财产放入信托,并以实际债权人作为信托的受益人。 借助信托的权利转换功能,可以实现财产形式或权利形式的转换,并达到特定的合法目的。 例如,委托人拟通过股份换债的方式偿还受益人。 通过将股权纳入信托,让债权人成为受益人,委托人持有的股权将转化为受益权,受益人将间接获得股权。kjk财经新闻网

权利形式的转变也可能有利于权利流通价值的实现。 债权转换为信托受益权后,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平台可以更方便地转让信托受益权,使受益人能够充分发挥信托受益人金融工具的价值正确的。kjk财经新闻网

4、专业管理与信托义务的平衡kjk财经新闻网

近代以来,信托逐渐被用来满足委托人财产管理的需要。 信托的目的由过去持有和分配财产转变为实现财产增值。 受托人的权力逐渐扩大,对受托人的要求也从“值得信赖”转变为“有能力”。 因此,现代信托的发展催生了具有投资管理领域专业能力的受托人,信托的管理功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kjk财经新闻网

目前,我国信托机构主要是具有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专业信托公司。 虽然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主要利用信托制度的传统优势,监管部门也将其归类为服务信托,但信托公司的专业优势也为信托制度在破产重整安排中提供了管理选择。 这是其他系统或装置难以实现的功能。kjk财经新闻网

权力伴随着责任。 与受托人权力和责任的扩大相匹配的是对受托人信托义务的明确规定。 信托义务的主要目的是从两个层面降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风险。 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后,受托人存在滥用权力的风险。 为此,信托义务设立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的管理为自己谋取私利或从事与受益人利益相关的活动。 相互冲突的活动。 信托义务的第二层内涵涉及受托人是否专业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疏忽,即“注意义务”。 为此,信托义务要求受托人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运用这种技能来处理事务。 现代信托法所确立的信托义务被认为是一种强制性义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减损。 可以说,法定的信托义务为信托的功能发挥提供了安全保障。 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中,以受托人为中心的架构安排,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管理职能,还能保证受托人忠于职责,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kjk财经新闻网

(三)我国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实践的初步思考kjk财经新闻网

在近年来我国破产重整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重整案件中,信托似乎正在成为重整计划草案的标配配置。 信托的应用是否会出现不可预见的后果,是否已经存在泛滥的风险? 一些司法从业人员对此表示担忧。kjk财经新闻网

1. 利益冲突问题kjk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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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评论认为,目前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受托人遴选大多采用定向竞价的方式。 由于我国持牌信托公司数量有限,能够担任破产重整服务受托人的公司更是凤毛麟角。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受托人与重整企业的债权人很可能会出现重叠。 此时,需要注意受托人的利益冲突。kjk财经新闻网

在我国商业信托实践中,受托人同时作为受益人之一的情况相当普遍。 在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中,受托人作为投资者,以自有资金认购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是比较常见的操作。 对此,无论是法律层面信托义务的强制性要求,还是监管层面关联交易的报告要求,都是为了防范此类利益冲突风险。 当然,服务信托不同于以增值投资为目标的资产管理信托,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因具体的应用场景也不同于其他服务信托。 结合实际情况给出新的思考。kjk财经新闻网

2、受益权价值的确定kjk财经新闻网

债权人取得信托受益权后,所能获得的清偿金额最终取决于信托财产的未来管理和处分。 信托受益权何时能够受偿以及能够实现多少偿付,存在不确定性。 在极端情况下,信托受益人实际收到的结算金额可能为零。kjk财经新闻网

信托受益权的最终实现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托设立时纳入信托的财产价值,而不同目的的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对纳入财产的类型有不同的要求。 例如,在美国大规模侵权赔偿信托的实践中,由于受害人急需医疗赔偿资金,因此信托需要有相对充足的现金保障。 因此,重组公司需要在信托设立时直接向信托注入现金。 同时,还要求公司计入一定比例的未来收益,以确保信托能够有相对充足的现金流来满足信托目的。 但在某些应用场景中,以现金形式维持充裕的信托财产并不是实现信托目的的关键要素。 此时的困难在于如何评估信托受益权的价值来确定债务偿还金额,这需要在重整计划的制定中充分考虑。 考虑设立信托的财产与未设立信托的财产之间的权重,通过调整两者的比例,合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kjk财经新闻网

3、被撤销或解散的信托的后续处置kjk财经新闻网

在法定情况下,信托会被撤销和解散。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信托将具有终止的法律效力。 有评论认为,如果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终止,剩余财产如何处理可能成为难题。kjk财经新闻网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委托人的法定终止权,即:(1)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二)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的; (3) 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委托人不可能成为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同意委托人解除信托,理论上其信托利益已得到合理补偿; 如果有特殊约定,一般需要对此做出具体安排。 当受益人对委托人实施重大侵权行为时,委托人可以终止信托,但考虑到此类信托的委托人是法人,实践中出现此类风险的可能性应该不高。kjk财经新闻网

我国《信托法》规定了委托债权人的法定撤销权,即信托的设立损害委托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信托。 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面临的撤销风险低于市场化重整服务信托。 由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设立是以保护债权人为目的,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方案为基础,理论上债权人很难因损害而主张撤销。 在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中,撤销风险的本质是该类业务面临的特殊困境,即如何确保所有债权人达成具有约束力的重组安排。kjk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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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托人与管理人的职责划分kjk财经新闻网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可以由债务人自行处理,也可以由管理人处理。 经管理人办理时,管理人可以聘请必要的人员。 有评论认为,管理人本身就具有受托人的性质。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的基本职责。 重整程序中信托的设立实质上是将管理人的职责委托给第三方受托人。 因此,需要讨论的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是否因此而得到豁免,如果能够产生豁免的效果,需要多少比例的债权人会议票数才能通过,如果没有的话豁免的效果如何,后续的财产处置是否仍应由管理人承担。kjk财经新闻网

事实上,如果将管理人的地位理解为信托中的受托人,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而且由于具体情况《信托法》规定的情形包括“信托文件另有规定”,但实际上受托人的委托范围相当广泛。 当然,作为权力制衡,《信托法》也规定,受托人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时,应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kjk财经新闻网

在进入司法程序的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中,信托作为重整计划中的一个环节而存在。 只有重整计划获得批准,信托才能成立,受托人才有履行职责的基础。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重整计划将移交给债务人执行,原由管理人接管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转移转移至债务人,管理人职责变更为监督重整计划的实施。 根据这一规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在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将受到管理人的监督。 理论上来说,两者的职责是可以明确界定的。 但由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是新生事物,两者责任如何在实践层面有效对接,共同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破产重整目的的实现,还有待进一步观察。相信。kjk财经新闻网

5、本次重整计划的信托期限及实施期限问题kjk财经新闻网

有评论认为,在信托为破产重整服务的实践中,信托只是处分的一部分,但与企业破产法框架下的法定处分程序不同。 财产处分与重整、清算相分离,不受破产法的规制和限制。kjk财经新闻网

信托参与破产重整的作用之一就是充分发挥信托的长期稳定性功能,利用时间优势协助重整计划顺利通过。 在一些疑难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中,如果争议财产不进行分割,重整之路可能会很难走完。 Trust may not be able to , but it may still be a than that under the of the Law. The term of the trust is than the of the plan. , for a of time, the trust may no be able to take of the under the law . In fact, even in the of , the time limit for the of is not with the time limit for the of the plan. In , the of may not the of this .kjk财经新闻网

(项目负责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kjk财经新闻网

摘自:《2022年信托行业专题研究报告》kjk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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