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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私塾信托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索《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2023-08-10 04:00:24 来源: 财经新闻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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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私立学校GdY财经新闻网

信托实践中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GdY财经新闻网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6号,简称《资管新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第1号,简称《信托业务分类规则》),重塑了信托行业的底层逻辑和发展方向,信托行业面临两个转变:一是从强调“做产品”的资产管理转向“卖产品和服务” 二是资产管理业务中,以设定预期收益率为主的非标融资业务向股票、债券等标准投资配置业务转变。 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各种新的现实问题层出不穷,“旧革命遇到新问题”,信托行业从业者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笔者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实际疑难问题,研究分析如下,供同行参考和讨论:GdY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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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受益权可以质押或转让吗?GdY财经新闻网

笔者曾在《家族信托债务风险隔离功能》中对家族信托受益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总结和提炼。 对于信托设立时未出资并由委托人指定接受纯粹利益的受益人来说,其受益人权利具有四种法律属性:赠与、有条件、个人和不确定。 那么,家族信托的受益权可以质押或者转让吗?GdY财经新闻网

根据民法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财产权,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家族信托的受益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格质押,具有人身性质等四个法律属性。 笔者理解,家族信托的受益权不宜用于质押。 如果以家族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担保办法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或者清偿债务,但信托文件中有限制性约定的除外。 由于家族信托的受益权具有人身属性,即要求受益人与委托人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始终保持亲属关系(受益人为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的除外),甚至如果信托文件中没有限制性约定,笔者理解,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权利不能转让给非委托人的亲属,但经委托人或其授权主体同意,应当可以转让客户的其他亲属或慈善信托或慈善组织。GdY财经新闻网

信托计划受益权特别协议GdY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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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受益人债权人的还款请求提出质疑?GdY财经新闻网

根据《信托分类规则》,信托业务可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类。 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计划受益人能否依据《信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受益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为由,反对债权人的清偿债务请求? ?GdY财经新闻网

笔者理解,法院可能很难支持这种对抗性主张。 理由如下:与家族信托不同,资管信托计划属于自利信托,即委托人本人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益权由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 应该属于委托人财产变换的形式。 即使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信托文件并作出受益权不能用于清偿债务的限制性协议,该协议也不应当能够对抗外部债权人。 但在通过将受益权无偿转让给债权人来抵消债务清偿的过程中,还应当满足其他信托监管要求。 例如,受益权不能分割转让给不同自然人的债权人、资产管理信托计划投资者的私募性质不得超过200家等。GdY财经新闻网

资产管理信托业务GdY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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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必要对机构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GdY财经新闻网

资管信托机构投资者是否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项民事纪要”)第七十二条规定,卖方机构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产品,以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信任。 在办理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等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时,需要做到“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售/卖向合适的金融机构提供合适的产品/服务。 消费者等有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和投资活动的性质和风险的基础上做出独立决策,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资管新规中也有类似要求:发行和销售资管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与其风险相匹配的投资者出售资产识别能力和与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禁止欺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传达“卖家负责、买家负责”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GdY财经新闻网

综上,笔者了解到,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都是信托委托人,在认购信托计划份额时均应进行风险评估。 因为风险评估是受托人对客户尽职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托人落实“卖方负责、买方负责”要求、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卖正确的产品”的基础。给合适的人”和前提。GdY财经新闻网

保险信托1.0中,投保人没有GdY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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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可否同意直接退保?GdY财经新闻网

保险信托1.0,即投保人/被保险人仅将保险索赔权委托给受托人,将保单受益人变更给受托人而设立的保险信托。 实践中,如果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与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没有明确投保人退保、减额给付、保单质押贷款、变更保单等事项的配合义务,作为保单的受益人,可能会受到限制。 投保人/被保险人设立保险信托后行使上述权利的,投保人可以不经受托人同意,直接要求保险人退保。 那么,在保险信托1.0中,投保人是否可以不经受托人同意,直接退保呢?GdY财经新闻网

笔者理解不能,原因是:保险信托1.0建立后,基于保险单的保险赔付权已转变为独立的信托财产,以受托人名义拥有。受托人。 如果投保人未经受托人同意,直接向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相当于变相处分了已作为信托财产的保险金索偿权,单方面将信托合同全部解除。应当属于或者部分违约的,受托人有权依法行使相关救济权利。GdY财经新闻网

保险信托可以指定吗GdY财经新闻网

非客户亲属作为受益人?GdY财经新闻网

根据信托业务分类规则,保险黄金信托是指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利用信托人的相关权利和相应利益的信托公司。人身保险合同及后续缴纳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 相信。 可见,监管规定并未像家庭信托那样要求保险信托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存在亲属等特定关系。GdY财经新闻网

但在实践层面,为了防止保险资金受托人以合法形式随意指定受益人,如行贿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出于自身履行职责责任和风险控制的考虑,一般要求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与其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合法合理的关系,以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对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有扶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享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其购买保险的,视为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 保险利息。 上述规定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非法获取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投保后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道德风险。 保险信托设立时,虽然保险信托的受益人是信托公司,但保险信托的受益人仍由投保人指定为信托委托人。 为了避免上述道德风险,应要求投保人明确受益人必须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GdY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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